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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5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治理机构,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

第二章职能权责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校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咨询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事业发展规划;

(二)重大改革举措;

(三)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四)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五)校园建设、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社会服务;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规则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学校有关单位推荐和校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每届校务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校领导班子的任期相同。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校务委员会工作,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确定及由校长交办的事务。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二分之一应参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度应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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