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治理机构,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
第二章职能权责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校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咨询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事业发展规划;
(二)重大改革举措;
(三)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四)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五)校园建设、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社会服务;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规则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学校有关单位推荐和校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每届校务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校领导班子的任期相同。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校务委员会工作,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确定及由校长交办的事务。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二分之一应参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度应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