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关系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3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学校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责任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局。
第五条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督查督办的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条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督查督办效力,。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督察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和党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党委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督察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督察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协作,党委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重点工作和学校行政事务的各项重要决定、重点工作;监察处主要负责依法对监察对象,特别是涉及学校人事、招生、物品采购、设备购置、工程招标和基建等方面的重要决定和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学校党委、行政开展督查督办,并按照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自行组织有实效的督查督办,以推动学校决策的落实。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务求实效,并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党委、行政反馈情况。
第九条 督查督办调研工作。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围绕学校党委、行政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多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学校党政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各类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我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督查督办其他应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立项分解。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由督查督办部门立项分解,拟出督办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经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制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督办事项通知单》。
第十九条交办。(1)书面交办——一般采取下发《部门年度重点事项》《学校重点事项督办通知单》的形式,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专人送交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收。(2)会议交办——督查督办事项涉及的部门较多时,由学校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材料。交办事项要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4)督查督办部门工作人员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
第二十条承办。承办部门(单位)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对照自身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责任人,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刻反馈;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难度较大、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要适时分阶段反馈。
第二十一条 检查催办。督办事项通知单下发后,督查督办部门应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一般性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结;对上级查办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师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或要求,必要时由督查督办部门协助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按时反馈。对已立项督查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执行情况,并在汇总整理后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结审理。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要整理办结报告,送督查督办部门报校领导或转报上级交办单位领导审结。对不符合审结要求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退回原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回访复核。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多开展“回头看”“再督查”,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成后,承办部门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督查文件资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学校重点项目督办反馈单》等立卷归档,定期移交督查督办部门。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负责地督查督办并协调党政领导按分工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政其他领导对其分管的工作和部门贯彻落实校党委、校行政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负主要责任。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督查督办部门对学校党委、行政的督查督办工作负协调责任,为学校党政领导实施督查督办提供服务,负责具体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赋予督查督办部门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查阅重要文件和资料等方面必要的职能权限。
第三十条 学校大力加强督查督办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提高督查督办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加强督查督办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和弘扬深入一线、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公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第八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认真负责。督查督办要一丝不苟,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讲究方法。督查督办过程中,要加强与承办部门(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灵活采用各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对涉及几个部门(单位)的事项,牵头校领导和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形成落实合力。
第三十三条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第三十四条务求落实。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承办、结果有反馈。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实事求是。督查督办要本着工作项目落实与调查研究、信息反馈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围绕中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发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时,要及时督促并协助牵头方协调解决,适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落实提供有效服务,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三十六条讲求实效。对需督查落实的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本年度受到3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将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校重点项目督办通知单
2.学校重点项目督办反馈单
3.学校重点项目进展督办情况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