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公务出行的需要,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湘管发﹝2016﹞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学校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经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保留的公务车辆(含实物保障用车、机要用车、应急用车、学术活动用车等)、租赁的公务出行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补贴区域是指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区(不含乡镇)、长沙县星沙镇。
第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校车队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坚持依纪依规、集中管理、保障专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 实物保障车辆主要用于保障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且未领取交通补贴的正厅级实职岗位领导的工作需要。
第七条 机要通信、应急维稳、学术交流用车主要用于:
(一)取送机要件及省领导批示件;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及教育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校领导带队在交通补贴区域内开展的专项监察、督查、考核及外省来湘的公务活动;
(四)上级部署的或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督导和工作调研;
(五)到事发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公务出行,以及党委书记、校长批准的其他紧急公务出行任务;
(六)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出行;
(七)重大学术活动或重要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用车审批制度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公务出行用车,由用车部门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批。
(二)校领导公务出行用车,由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开具《公务用车审批单》。
(三)校车队凭用车部门提交的《公务用车审批单》,在保障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专项用车的前提下,按照校领导优先和先申请先安排的原则,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2),安排出车。
(四)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对于同方向路线的出车任务,校车队应合并派车。
第九条 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一)建立车辆管理信息台账。对车辆的出车次数、行驶里程、单车油耗、维修保养、违章记录等情况进行动态及时管理。
(二)建立车辆出行台账。派车单应如实填写出车事由、地点、里程、停车通行费、用车部门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三)建立车辆运行电子档案,实时掌握公务车辆动向。
(四)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停放,节假日必须集中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
第十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驾驶员的行车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第三章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
第十一条 因学校公务车辆维修等原因,车辆不够又急需派车或需要租赁大型车才能满足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租赁车辆。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二)上级部署或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重要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学校大型集体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车辆租赁费用坚持总量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费用总额不超过省车改领导小组核定的数额。
第十三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由用车单位填写《学校公务出行租车审批单》(附件3),由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照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