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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解释修改办法
2017年12月30日

第一条 当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类别层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以及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任一情形出现时,启动章程的修订。

第二条 章程修改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三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修改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四条 章程修改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五条 章程修改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六条 章程修改意见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修改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修改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七条 章程修改征求意见结束后,形成章程修订稿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章程修订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修订稿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重新发布章程。

第九条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章程修改具体工作。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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