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 南 第 一 师 范 学 院
2017年9月5日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师生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党委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党委行政办公室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师生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对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提供补充材料。
第七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应当自接到重大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八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学校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重大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在报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第十条 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报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学校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调整后提交学校审议;
(三)超越学校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师生群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学校审议。
第十一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组织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于重大决策草案提报学校有关会议前书面反馈给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有关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会议讨论重大决策草案时,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制科应当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
(二)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